第三,合作办学的层次有待提高。目前的合作办学,无论是单独设立的高校,还是合作办学项目,都还主要集中在本科层次,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等高端人才的培养基本没有,这也是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第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管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中外合作办学也不例外。但合作办学产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缺乏对中外办学必要的质量评估和监管体系。2009年,教育部发布了《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提出要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或项目从办学宗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94],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问题已经纳入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和监管的范围。这一工作很有必要,但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三、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
《教育规划纲要》在第五十条“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指出了今后教育交流合作的方向,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交流合作水平。扩大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支持中外大学间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高校在与国外高校合作交流,例如在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目前,我国已与世界上18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教育合作与交流关系,设立了18个双边教育高层工作磋商机制。[95]这其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是在国家或地区层面的相互承认学历学位协议。我国已先后与俄罗斯、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等33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国家或地区间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框架协议,可以为扩大交流合作提供政策保障,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国际交流,特别是对吸引更多的海外学生来华留学,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一个时期内提高教育合作交流水平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进一步扩大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范围,争取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正式协议,从而为扩大教育交流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另外,以往的国际合作交流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方面,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发展很不平衡。这次的《教育规划纲要》对此非常重视,从加强国际理解教育的高度来认识中小学阶段的国际交流合作,相信在今后这一阶段的国际交流合作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